一次偶然,家住吉林的阿凱(文中均為化名)做了一次親子鑒定,發現養了9年的兒子,不是親生。
9年前,阿凱與女友小麗同居,2年后分手,留下時年2歲的兒子隨阿凱生活。“喜當爹”的阿凱將小麗訴至法院。
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公開。判決書顯示,小麗在與阿凱同居期間,又與其他異性發生了性關系。當她發現自己懷孕后,因不能確定誰是孩子的父親,于是選擇了隱瞞。
判決書顯示,2011年11月份,阿凱和小麗開始戀愛關系,后雙方同居生活,同居期間,于2012年6月9日生育一男孩。2014年1月22日,雙方協議解除同居關系,約定兒子隨父親阿凱撫養,母親小麗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
但小麗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小麗實際自2016年7月份開始每月給撫養費300元,均通過微信轉賬,給至2019年2月份,共計32個月,9600元,之后小麗再未給付任何撫養費。
因其他原由,阿凱個人申請檢測親子關系,根據2021年2月26日的檢驗結果,不支持阿凱是男孩的生物學父親。
對于兒子,阿凱一直費心在照顧和培養。判決書顯示,自2014年1月22日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后至2021年3月份,男孩一直由阿凱撫養,阿凱母親照顧。2018年,男孩開始在扶余市某學校讀書,每學期交學費5000元,伙食費每月420元,為照顧男孩,阿凱在學校附近的小區租房陪讀。
當發現兒子非親生后,阿凱將他送回了小麗處。此后,他將小麗訴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索賠18萬元撫養費、教育費以及5萬元精神損失費。
小麗辯稱,她與阿凱自2011年11月份開始自由戀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同居生活,2012年6月9日兒子出生,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因矛盾小麗出軌一次,她根本不清楚孩子不是阿凱的子女,不存在故意欺騙行為。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小麗與阿凱在同居關系期間,又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系,雖屬道德調整范疇,但當小麗發現自己懷孕后,即使不能確定胎兒的父親不是阿凱,至少應當清楚胎兒的父親有可能不是阿凱,但小麗選擇隱瞞了真相,使得阿凱誤認為小麗所懷的胎兒是自己的而撫養其子,并在兒子出生后,對其盡了作為父親的撫養義務。
男孩現年將近9周歲,阿凱在物質上付出,在精神上傾注了自己的感情和心血,小麗的欺騙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阿凱的民事權利,其過錯行為導致阿凱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對非親生子履行了撫養義務,為此遭受經濟利益損失,又使得其身心遭受愚弄和創傷,人格尊嚴受到一定程度的貶損,承受較大的精神痛苦。此雖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事由,但小麗之行為已對阿凱構成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小麗支付11萬元撫養費,賠償阿凱精神撫慰金2萬元。
發文人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