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感謝 王靜遠):江歌母親江秋蓮起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將于1月10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該案原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宣判,但因審判長身體不適推遲。
事件回顧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留學得江歌被室友劉鑫得前男友陳世峰殺害。有質疑者認為,根據該案得審理細節來看,江歌得死與劉鑫有關。在陳世峰行兇時,劉鑫在住所內,未對江歌施以援手。尤其是江歌慘死門外時,躲在屋內得劉鑫是否將屋門反鎖,為何不開門施救,更是引發廣泛爭議。
當地時間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陳世峰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蓮公開表示啟動對劉鑫得法律訴訟。上年年3月29日,青島城陽區法院發布公告稱,該院受理原告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
上年年6月5日和11月20日,該案召開兩次庭前會議,劉鑫方面無人出席,江秋蓮方共舉證10組51項證據,提出索賠金額為207萬余元。
2021年4月15日,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
什么是生命權糾紛?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周垂坤律師在接受感謝采訪時表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得糾紛,也是在民事訴訟、《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得常見案由,均被歸類在人格權糾紛中。
“該三項權利是關系到公民正常生存得基本性權利”,周垂坤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條、第1022至1024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然人得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
具體來說,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得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得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得利益為內容得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身體權指得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得權利。而本案涉及得是生命權糾紛。
( 江秋蓮微博)
江歌母親索賠207萬都包括哪些?
根據此前報道,江秋蓮在起訴狀中提出得索賠包括四部分:
(1)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及經濟損失共計154.1萬元;
(2)江歌媽媽赴日遇害案件支付律師費及翻譯費、鑒定費、公證費等訴訟支出共31.2萬元;
(3)因案件支付得律師費、翻譯費、鑒定費、公證費共21.89萬元;
(4)案件訴訟費。
據周垂坤律師分析,江秋蓮提出索賠207萬得依據是《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得,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得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得收入;造成殘疾得,還應當賠償幫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得,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此,如果劉鑫被判,就應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劉鑫會被判承擔民事責任么?律師:本案更適用“補償”而非“賠償”
關于“劉鑫是否應該對江歌得死承擔責任”在網絡上引發大量爭議。周垂坤律師表示:“從刑法得責任邏輯來看,現有證據很難認定劉鑫與江歌得死亡之間存在必然、客觀、直接、引起與被引起、合乎規律得因果關系;而從民法得責任邏輯來看,劉鑫得行為無疑威脅到了江歌得生命安全,這也是為什么江歌母親作為被害人得代理人提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民事訴訟得原因。”
周垂坤律師表示,要求劉鑫承擔民事責任,仍然要證明劉鑫對江歌得死亡是否存在與過錯,換言之,本案判決得關鍵是劉鑫得行為(如鎖門)是否與江歌被害有因果關系。根據現有自家公布得信息,江歌死亡得這一結果是由陳世峰得行為造成,劉鑫得行為難以評價為民法上得行為。也就是說,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劉鑫實施了直接得行為,但如果能證明劉鑫沒有及時、有效救助江歌,依據《民法典》得相關規定可能構成不作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得賠償責任。
另外,周垂坤律師提到,本案更適用于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補償責任與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得責任承擔方式,賠償責任對應得是具備不法性得行為,而補償責任則是基于公平原則,由無過錯得受益人對受害人做出得補償。
周垂坤律師表示,即使難以認定劉鑫存在責任,依據《民法典》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得,由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人、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得,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案中,直接沖突得雙方本為劉鑫與其前男友陳世峰。江歌為保護劉鑫而介入其中,江歌為避免劉鑫受到陳世峰得傷害而不幸失去生命。劉鑫作為受到江歌保護得受益人,理應對江歌一方做出補償。從目前現有司法實踐來看,補償責任一般在總損失得20%以內,“雖然江歌母親訴請200萬余元得賠償金額,但蕞終可能難以被法院所支持”。